构筑惩防体系 根治商业贿赂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反商业贿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近日,笔者对阳山县以及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在总结分析犯罪特点和商业 贿赂在我国出现的主要原因、特征及其危害基础上,提出若干治理商业贿赂的建议和对策,谨供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 一、商业贿赂诱使权利资本化,反商业贿赂就是反腐败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非常严重,而且弥漫在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中的“潜规则”,不按这“潜规则”办事,反倒被人说不懂做生意的规矩,将被拒之门外。在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串标围标、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虚高定价”和“回扣”等问题尤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商业贿赂已到了非整治不可。4月26日,阳山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阳山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孳生于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被纳入反腐败的体系之中。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将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因此说“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败的一个新战场”。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8.1亿元。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近年来,阳山县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因接受商业贿赂而导致的犯罪高达80%以上,商业贿赂已成为侵蚀领导干部“廉洁肌体”的“重症病毒”。 从所调查的腐败官员的犯罪行径可以发现,一些高官或握有实权的关键人物是以接受商业贿赂为起点,以实现权力资本化为终点。也就是说,用我手中的权换取你手中的钱,再用这些钱换取更大的权,循环往复。典型的如:成克杰于1992年下半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务的权利,伙同李平不择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据统计,成克杰与李平收受的贿赂总额达到2912.5万元人民币、806万元港币、3.5万美元。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因受贿犯罪被处于极刑;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交通厅长中箭落马,而厅级以下的交通官员则更多,以至于有人说“修一段路总要倒一批干部”,也有人说“一条交速公路建成也就意味着某些人的腐败之路走到了尽头”。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相继落马,犯罪细节相似,大多与招投标环节的问题相关。1997年10月,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周口行署专员曾锦城,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5年。2001年3月,曾锦城的继任者、河南交通厅厅长张昆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12月中旬,时任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同样涉嫌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双规”。2005年1月,石发亮腐败案被河南省纪检委移交湖北省检察机关。河南交通厅三名高层官员的“前腐后继”,最典型地说明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现在确实是腐败的“重灾区”;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方机在任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该院药品采购及主管该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院新药审批和药品定标过程中,收受药品销售单位送的现金、汽车及房产等物品,折合人民币178万余元及港币6.89万元,并为这些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1991年至2002年1月,黄基旺在担任阳山县卫生局药政股长、医政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购销业务活动中,收受某药品有限公司经理回扣费8.5万元,被判刑2年、缓刑2年;2005年,阳山县经贸局原纪检组长、工会主席胡伟洲,在兼任阳山县路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2万元,被判刑5年。 二、商业贿赂在我国出现的主要原因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认为我国出现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立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2、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业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3、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4、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相比,一些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型依然滞后,权力与市场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做着一些自己不该做的事情,以权力直接干预经济事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自己该做的一些事情还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如某些事关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处于匮乏或低水准状态。 三、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新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总之,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四、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商业贿赂力度,依法查处了大量各类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总体来看,治理商业贿赂中还存在下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1、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法比较隐蔽,行贿受贿双方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查处时取证难、突破难。 2、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复杂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权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3、认识模糊,形成“潜规则”。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认为在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认为做生意给回扣是“行规”,形成“潜规则”,已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文化现象”,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怠于行使职责。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以罚代刑”。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多。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开展医药纠风工作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但2000年以来,由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有2684件,最后被移送法院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就更少了。 5、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由于主管部门众多,多头执法,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五、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几点建议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治理难度大较,需成立统一协调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亟需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对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与主管单位联合会诊,提出处理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 2、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3、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加快建立健全财会及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企业、法人诚信守法记录制、公示制。与此同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防止做假账等行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6、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缺陷,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弥补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界定不够明确、主管部门分散的弊端,为有效打击商业贿赂提供严密的法律依据。 当然,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摈弃“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纯属商业惯例”等错误认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努力形成整体合力。除了对商业贿赂进行“严打”外,还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打破行业垄断,把经济资源交由市场配置,铲除官商勾结的土壤,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利用现有阵地和载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廉洁经营的氛围。 阳山县纪委 黄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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