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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1-10

阳山县纪委  李日扬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反腐败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据统计,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腐败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无法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民主法制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并强调要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的关键。
    一、目前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必然会滋生腐败,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总观近几年来所查处的大要案,成杰克、胡长清、李纪周、陈同庆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能随心所欲,直至腐败堕落,关键的一点就是缺乏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说明只有监督富有成效,才能使人不能腐败。现阶段,我国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对权力的监督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
    (一)监督形式多样,实际效果轻微
    现行监督形式种类繁多,有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感到这些监督没有十分到位,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具体来说,存在有如下几方面容易忽视的问题:
    1、舆论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力度不够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的分量和力度不断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至今为止,中央和全国各省市区的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均开设了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节目,如央视于1994年4月1日开播的“焦点访谈”栏目,揭露了许多重大的违纪违法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而成为热点收视节目。但是,所有的新闻媒介有没有存在该报道而没有报道的问题?报道质量有多高?以《广西日报》为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成克杰在广西一手遮天,《广西日报》等当地媒体不能正常开展批评报道,腐败现象不能及时曝光,揭露和批评腐败现象的新闻工作者受到打击迫害。当时的广西,舆论监督只是一句空话。如果全国的新闻记者真正拥有言论自由这把“尚方宝剑”,那些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心里就会俱怕而不敢频频进出娱乐场所的“包间”、不敢住豪华的别墅、不敢坐超标小车。换言之,舆论监督没有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没有起到荡涤社会污垢的作用。
    2、群众监督缺乏主动性,参与监督意识不强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领导者的工作好坏能看得清,甚至对领导者“八小时外”也看得透,但群众的真话偏偏难于说出口,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怕”,理由是许多领导者不喜欢听到真话,若说真话,轻者受压制、歧视,重者受处分、打击,谈何监督?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喜欢个人专断,由“班长”变成“家长”,使“群言堂”变成“一言堂”,群众监督不了他,也不敢监督他。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的一句话就能决定干部的荣辱升降,一支笔就能决定干部的政治前途,在这种氛围里,泰安还有谁敢监督他?因此,群众监督的权利必须要有制度来保证,让群众敢于说真话,敢于监督,敢于行使主人的权利。当前,干部群众虽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但知情不报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使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多是因自身利益受到伤害后不得已而为之,且要匿名。从另一角度说,群众的消极态度也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腐败分子更有待无恐,无法无天。
    3、专职监督缺乏有效性,监督合力不强
    专职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等,从现实社会状况看,专职监督略显弱势,因部门之间的关系和监督职能的交叉关系难于理顺,没有产生强有力的监督效能。如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步和一贯性;政协监督往往是提议监督,它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目的,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是最有权威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一切都要听从党委的决定,而同级党委又是纪委的监督对象,形成以小监督大的序向,其监督之难可想而知。又因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相对独立性,监督下级时也时而会出现同级党政领导包庇、干扰之现象,因而也会产生难于开展工作之虑。此外,专职监督部门事后监督较多,事前、事中监督较少。
    (二)监督决策滞后,制度难于操作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党政部门过多偏重于权力行使系统的建设,忽略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工作中纠偏型、追究型的措施多,制约型、防范型的措施比较少。也就是说,监督决策迟缓,明显滞后,相应防范机制不能及时出台,等到出台时,有些问题已成堆、成风,甚至有可能成灾,从而敲响了监督防范应先于追究惩治的警钟。
    监督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监督难于操作。当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党内也制订了大量的条例、制度,但多是属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而且颇具弹性,对于如何具体落实和具体操作的程序、步骤、方法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某些行为是否违法违纪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区分界限,至使有关制度形同虚设,实施起来难以落到实处。以公款吃喝为例,我国对制止公款大吃大喝现象曾制订了几十个文件,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结果是效果甚微,被人民群众戏称为“36个文件治不了一张嘴”。的确,文件没有规定情节何为轻、何为重,如何实施监督?又如严禁用公费旅游问题,许多单位钻空子,巧立名目,变换花样,以“考察”或“参观学习”为幌子就能堂而皇之公费旅游了。
    二、今后加强权力监督工作的思考
    实践证明,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正确的,它既是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也是权力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坚持这一工作机制,就能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构建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无凝是清除腐败、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要着力抓好如下两方面工作。
    (一)强化各监督形式,务求监督成效
    1、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重任,是权力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效的专职监督机构,但如前所述,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方面无法彻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的干扰,会出现较难甚至无法冲破地方保护主义阻挠的情况,使该处理的违纪问题难于处理,严重削弱了权力监督功能。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当前,全国各地均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但也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这与体制、制度有关,为此,还需出台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二是要改革管理体制,变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保证其在行使法律、党纪、政纪所赋予的职能时能够不受地方组织和任何人的干扰,真正做到秉公执纪的监督。同时,实行其队伍干部终身制,除非失职,不然不得随意调离或免职,干部的任用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统筹安排, 以利于干部履行职责,解决干部后顾之忧。这样,纪检监察机关就从组织、人事和财政制度上确保了相对独立性,增强相应的权威性。此外,积极推行巡视制度,加强从上至下的监督。巡视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要保持对县一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一年一次的巡视,务必使巡视工作取得实效。
    2、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要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和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监督意识。要实现反腐败工作机制中提出的“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目标,一是要拓宽、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是查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必须充分发挥这一反腐败的主渠道作用,要运用领导接访日制度、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二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金额,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群众举报的法律保障工作,要十分注意保护好群众监督的热情,防止出现泄密等现象,保证群众监督行为的安全。此外,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通告或通报等形式,适时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在消除思想顾虑、解除后顾之忧之后,就会敢于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
    3、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可以说,舆论监督是腐败分子最为惧怕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新闻媒体报道是社会良知的体现,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社会舆论。如果说隐蔽是腐败的特性,曝光则是媒体的本能,媒体的客观报道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社会性和广泛性,可将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专职监督机构惩治腐败提供线索,寻找证据。所以,让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职能,使舆论监督这一反腐利器真正发挥威力,腐败分子就象过街老鼠,无藏身立足之地,就会胆战心惊,腐败行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收敛,起到警示作用。要保证舆论监督正常开展,一定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人身安全权,从而使到新闻媒体在反腐败领域无禁区。
    (二)完善措施,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1、打防结合,加大预防力度
    目前,防止腐败的措施不够完善,难于落实,成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惩处是必要的,能起到严肃党纪国法、震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加强防范,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使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要运用法制手段,改变以往重打击、轻预防的状况,把监督关口往前移,从而抓好事前、事中的监督。即在腐败的行为出现之前,法律就应设置种种制约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一是加强干部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针对党政机关、司法部门、经济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易于产生腐败的环节,进一步建立、完善既方便进行监督,又有利于制约行为的各项制度,重点抓好“人”、“权”、“钱”方面防范机制,最低限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2、制度具体,实操性强
    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能只大而空,要完全摒弃抽象、空洞、随意,尽可能做到定义明确、条款具体,增强科学性和严密性,减少弹性空间,增强可操作性,使权力监督部门易于监督,并使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处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时,量纪、量法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排除人为的干扰,从而提高监督的效能。如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要对公开制度进行立法,就公开的内容、程序、步骤、期限等作出严格的规定,甚至对不公开、少公开、假公开将会受到何等惩处都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公开制度就会真正成为“阳光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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