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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党组织、行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是党规和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的一项民关权利,也是每个党员和公民不容辞的义务。

     2、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信访人要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4、信访人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信访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给予保护。

     6、信访人应遵守党政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许无理取闹和纠缠,如有违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须接受教育、规劝、直到承担纪律责任。

     7、信访人应自觉接受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应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8、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于哪一党委和行政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由哪一级纪检监察组织贡责调查处理。对司法部门的判决、处分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9、反映的情节越细越好,线索越具体越好,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查处。我们欢迎署名举报,以便于联系和调查。对于举报有功者,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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