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工作态度恶劣,被群众投诉年内三次以上的──予以待岗考察”。 …… 这是县公安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新规定。 县公安局为规范落实各项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严格队伍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印发了《阳山县公安机关奖惩规定(暂行)》。这是该局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新举措。 《规定》分总则、奖则、罚则、附则四章共五十四条,目标明确,条款明细,奖罚分明,可操作性比较强。该规定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扣发岗位津贴、补贴、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公安机关、辞退等8种,原则上递进执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县公安局的这一新规定,给公安战线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该局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维护公安机关的纪律和秩序的决心。该规定的实施,将使我县公安干警的工作、生活作风更好,办事效率更高,为建设“发展、富裕、和谐”新阳山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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