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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公款相互宴请的规定

来源:   发布机构:阳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 2005-12-30

(中共阳山县纪委文件:阳纪[2005]03号)

  阳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公款相互宴请不正之风有所抬头,少数单位热衷于讲排场摆阔气,常到经营性饭店酒楼赊账吃喝,甚至长期拖欠餐款,酒楼业主苦不堪言,在群众中影响极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这股歪风,县纪委、监察局于5月9日制定了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的规定: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作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当前,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各项规定,提高对用公款吃喝危害性的认识,努力创建“廉洁型”单位,取信于民。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办饭堂,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既热情周到,又体现地方特色,尽量减少到经营性酒楼接待。

  三、因业务需要到经营性酒楼接待的,必须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拖欠餐款,杜绝乱“赊账”的不良现象。

  四、无业务来往,严禁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拖欠餐款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2003年以来所欠的餐款,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对2003年前所拖欠的餐款,要制定偿还计划,分期偿还,2005年年底前付清,不得长期拖欠。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长期拖欠餐款等违纪现象的,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