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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直单位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

来源:   发布机构:阳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 2006-02-24

 

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经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在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现就此项规定的落实要求如下:
    一、县直各单位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已分管了财务工作的要迅速调整分工,明确一名副职主管财务工作。除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外,“一把手”不直接签报财务开支票据。
    二、各单位要在既能够便于工作,又能够有效监督的原则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界定大额资金的额度,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实行双签审批制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设备购置、对内外的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财产物业的处理、经营预付款等各种重要项目的开支,在经过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一把手”共同签名确认才能生效。
    三、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四、“一把手”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经常过问财务开支情况,并教育好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他们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各单位要将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或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于1月31日前报县纪委(党廉室)备案存查。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