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山县委、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机构:阳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 2006-09-14

中共阳山县委、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
(2006年7月20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及省纪委、监察厅的部署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直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省、市垂直管理的驻阳单位中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加快推进机关职能转变,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行政,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一、目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执政为民、勤政廉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以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建章立制、严格考核奖惩为手段,进一步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县各级机关和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树立我县机关、部门新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阳山县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其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和行业(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的投诉;
    2、检查、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影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机关形象的问题和行为;  
    3、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4、对县各机关单位和省、市垂直管理的驻阳行政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部门和行业)的效能建设工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效能评价(五年内分期分批完成);                          
    5、正确运用评价结果。将机关效能建设评价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衡量各单位工作绩效及各机关单位参加评先、评优、评奖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价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考察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交流的重要依据。对参照执行部门和行业,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对其进行奖惩的参考依据。
   (二)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监督、检查、调查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监督、检查、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透明;
  3、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4、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5、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6、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事项。
  三、方式方法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机关效能建设检查事项:
    1、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监督、检查事项和调查问题;
   2、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3、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4、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二)投诉中心依照《阳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一),按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1、对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涉及机关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对因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效能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机关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投诉中心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效能办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所称机关重大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二)对已经立项的机关效能检查事项,投诉中心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3、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4、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5、检查的时间安排;
  6、检查的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方案经效能办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更,应当报效能办负责人批准。
  (三)投诉中心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党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并从中聘请10名左右“效能建设监督员”作为参与突击督查评议的成员。
   (四)对机关效能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机关或其他部门办理。
  转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的投诉。应当附《机关效能投诉转办》;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投诉中心。
  (五)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机关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确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事实、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应当按相关程序予以立项调查。
  (六)投诉中心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机关效能建设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投诉中心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机关效能检查事项。投诉中心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七)投诉中心在开展机关效能检查或调查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
   (八)投诉中心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存在影响机关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十)效能办可以将检查或调查结果,提交监察局,由其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副主任、副县长、政协副主席为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宣传部、县直工委、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广播电视台的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机关效能建设方面有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有关活动的宣传发动,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全面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指导管理行使日常效能建设监督职权的投诉中心的工作。投诉中心按照《阳山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职责和权限的规定》(附件二)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县直各机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职责、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一、《阳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阳山县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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