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条规定”

来源:   发布机构:阳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 2010-02-09

   一、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介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管辖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四、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赞助或邀请出访。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现(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