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廉政建设专家表示,进行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深化和强化,将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的威慑力,使其真正发挥出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将对未来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奠定基础。
《规定》监督威慑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发布的,目的是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这项规定明确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的范围、报告事项内容、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理措施等内容,也提出“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几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达到制度安排的预期目的。“现在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候,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了折扣,还出现了虚假信息或缺斤短两的信息。”辛鸣说。
“目前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有几十万,这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厅局级干部也有几万人,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无疑是庞大的数据,真伪的甄别不容易,也难免会有水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与威慑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启动或实施了这项工作。
在率先开展抽查核实的浙江省武义县,当地纪委对14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从抽查核实结果看,37名抽查对象中有11人进行了重新申报,补报内容全部为房产遗漏,其中有10人漏报房产共14处。同时发现,一些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自行申报有关房产问题上存在报告不实的情况。
窥一斑而知全豹。“从发现的问题看,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必须要有核查机制。对于不实申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被问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
抽查核实将使制度效力充分显现
中组部发出的通知要求,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何增科表示,这是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质性举措,抽查核实既有利于对虚假申报进行处理,提高惩治腐败效率,也利于在早期发现问题,及时挽救一批干部。
“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如果出现假报、虚报、少报现象,当事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辛鸣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有申报、核查、公示三个环节,“如果只申报而不核查的话,申报就没有多大意义,很多瞒报假报通过核查才能发现。”
抽查核实作为一种手段,将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可以说,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姜明安说。
目前,对于抽查核实的范围、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但一些专家表示,抽查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全面展开。竹立家提出,“抽检应以省市县三级为主干核心,梯级选择抽样对象,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常委成员。”
还有专家建议,应当把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让监督的范围更大更广,形成的震慑更具威力。
公开是接受监督的最有效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中指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竹立家指出,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公开要进一步明确公开的渠道和方式,让我们的干部曝光在阳光下,接受到群众和社会监督,这也是建立干群之间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
专家指出,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应由试点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办法是制定反腐败法,这样可以对整个反腐败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把零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增加现行法律里没有规定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姜明安说。他同时指出,现阶段可以通过制订专项法律来规范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说,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还必须具备法律惩罚的关键环节。“这项制度具有复杂性和敏感度,必须由试点开始逐步推广并完善,建立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