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小姐:我与丈夫结婚后,想把丈夫的户口迁到我家落户,请问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曾庆如副主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是在很多地方,“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遭遇到严重不平等对待,男方和子女无法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等。这些做法与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精神相悖,使得家庭财产与经济收益主要依据家中男性人口数量决定,致使农村生男生女不一样,由此直接冲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歧视妇女现象、溺弃女婴的犯罪更加难以有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更加突出,女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更加得不到重视。因此,为使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统一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必须要保障男方和子女享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文小姐:我同学有一小孩,她老公病死了,孩子正读初中。听说妇联对单亲特困母亲有援建安居房的项目,想问下需要什么条件?
张柏青部长:(1)“援建对象”:子女未成年、未就业(子女在读技校、高中、大学需提供学生证复印证件)、无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住房困难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不含婆带孙及孤儿;
(2)“单亲特困母亲”是指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2500元以下单亲母亲(按2010年省统计口径);
(3)“住房困难”是指无房、泥坯房、茅草房、危房(住房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差,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经采取局部加固、维修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整栋房屋;个别结构件变形、裂缝、腐蚀、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
(4)“建房标准”原则上建造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一律采用钢筋水泥结构。
三、邓小姐:我是一企业的职工,想咨询一个问题,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柏青部长: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女职工结婚;(2)女职工怀孕;(3)女职工休产假;(4)女职工哺乳婴儿;(5) 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 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曾先生:我想咨询一下,婚姻家庭的财产是怎样分类的?
唐丽春主任:(1)自始至终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婚姻期间赚的工资、奖金、经营所得的收益、稿费、专利费等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还有从别人那里继承的遗产、获得的赠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自始至终的个人财产:第一种是婚前财产,这个很明确。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这是针对受伤人的补偿,属于他自己。第三种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谓孳(zī)息和自然增值,其实就是不用人经营,财产自然而然增长出来的价值,比如婚前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婚前房产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第四种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说明只由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只赠给一个人的财产。如果没有明明白白地讲清楚,或者根本没有遗嘱和赠与合同,就要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了。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父母给自己子女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这个无需说明,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3)由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经营个人财产所得到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个人在婚前购买了股票、基金、期货,或者投资了房地产、古董等,婚后继续进行这些投资经营,那么以结婚那天为界,之前的本金和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之后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这与前面说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同,因为需要人去经营、投入时间、精力、甚至新的资金,所以得到的收益要归夫妻俩共同所有。同样的道理,出租个人房产而得到的租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也是一种经营行为。(4)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互转化: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而转化的方式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比如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夫妻之间的赠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两个人都可以对财产做出自由约定,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或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之间的赠与就更简单了,小到珠宝首饰、现金,大到房子、车子,只要能证明是对方赠给自己的,就是个人财产。不过像房子这类的不动产,一定要进行产权登记,把名字加在房产证上。
五、林小姐:我是一个私企老板,每年暑假,都有未满16周岁的女初中生到我企业应聘,我企业可以录用吗?
李扬坤:这位老板,原则上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1)不满16周岁即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属于童工。禁止雇用童工,是国际社会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法律均有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我国法律也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16周岁。(2)禁止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立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时期,需要长身体、受教育和培养良好道德情操,还不具备正常劳动者的身心条件。如果允许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不仅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而且也势必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劳动力素质。(3)国务院在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六、杨小姐:我姐姐和姐夫是在佛山打工时相识相爱,婚后,我姐夫经常打我姐姐,我想咨询下,我姐姐现在该怎么办?
张柏青部长:1、报警求助,保留报警回执;2、验伤保留病例资料。做以上的事有两个目的:一是可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把妻子打成轻微伤的,要拘留,打成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二是保留下了他家庭暴力的证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实施家庭暴力方赔偿精神损失。
妻子要自立也是避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要让你的丈夫觉得你离开他就无法生存,更不要让他觉得打了你没什么后果。
一时冲动,以后会引以为戒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这样的人是有的,但只是少数,所以不要幻想这次你原谅他了,以后就不会再发生家庭暴力。如果下次他仍然不改,你就要考虑你是否能够忍受他长期家庭暴力,是否要终止这次婚姻。
如果选择忍受,要用一些适合两人的小智慧,尽量减少家庭暴力的次数和伤害程度。
如果选择终止婚姻关系,上述保留的证据会对你有很大的帮助,有了家庭暴力的证据,主动权会掌握在你手里,你可以随时选择终止婚姻关系。
家庭暴力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方法,实施家庭暴力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使家庭成员受到身体和心理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