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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孽,不可活”

来源:《党风》杂志   发布机构:  点击量:次  日期: 2021-09-24

“人作孽,不可活”


      7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北京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刘川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主动投案,即通过自首来陈说罪行。公开信息显示,今年5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受理信访时间截至6月30日。可见,刘川生的自首与巡视的强大威慑力显然存在逻辑关联。

  “自首”一词自东汉中期开始出现,行其实者此前叫“自告”“自出”或者“自诣”。以自告为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汉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衡山王刘赐家族内乱,刘赐先“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立孝为太子”,请武帝废掉自己的长子而立次子。刘爽知道后,“即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孝作輣车镞矢,与王御者奸”,先告弟弟一状。白嬴刚到长安,“未及上书”,便因淮南王刘安谋反案被抓。刘赐听说老大派白嬴上书,“恐言国阴事,即上书反告太子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老二则因为一个叫陈喜的参与过刘安谋反,是在他家被抓的,“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又疑太子使白嬴上书发其事,即先自告”,以自首的方式把自己撇清楚。这一招奏效了一半,他父亲刘赐自己抹了脖子,哥哥刘爽“坐王告不孝”而弃市,他自己虽因“先自告反,除其罪”,却因“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不过,这或是武帝除掉衡山国的一个理由吧。但自首的功能,亦可窥一斑了。

  《东观汉记·苗光传》也有一则自告。安帝崩,以孙程为首的十九侯谋立顺帝,他诈谓马国:“天子与我枣脯,与若枣者,早成之。”又把枣脯分给了苗光:“以为信,今暮其当着矣。”但当政变爆发时,苗光却没有像孙程他们一样,冲进章台门诛杀控制尚书台的宦官,事后论功行赏,王康还是把他写了进去。苗光说“缓急有问者当相证也”,很有些厚颜无耻。而“诏书封光东阿侯,食邑四千户,未受符策”,苗光坐不住了,“诣黄门令自告”,交代了实情,“有司奏康﹑光欺诈主上”。毕竟苗光事先知情而没有坏事吧,顺帝“诏书勿问”,也就是不予追究,东阿侯照封,但降了待遇,食“邑千户”。

  从前的自首,见于刑事案件的居多,尤其报复杀父之仇的,沾了孝道的光,往往得免。如《后汉书·郅恽传》载,郅恽就是为朋友出头报父仇。他“耻以军功取位,遂辞归乡里”。“友人董子张者,父先为乡人所害。及子张病,将终”,郅恽去看他,他不肯咽气,“视恽,歔欷不能言”。郅恽知道他不是遗憾天不假年,而是父仇未报,“即起,将客遮仇人,取其头以示子张,子张见而气绝”。帮朋友报了仇,郅恽“因而诣县,以状自首”。该书《列女传》另载,酒泉庞淯的母亲赵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时俱病物故”,赵娥乃接替了使命,“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等了十几年,终于得手,“因诣县自首,曰:‘父仇已报,请就刑戮’”。自然是“遇赦得免”。南朝梁武帝大赦天下,其中还有一种是“所讨逋叛,巧籍隐年,暗丁匿口,开恩百日,各令自首,不问往罪”。逋叛,即叛逃的人。

  自首也适用于官员自身。如《新五代史·梁臣传·寇彦卿》载,寇彦卿早晨上朝,行至天津桥,有个叫梁现的百姓因为没有避道或避道不济,竟被开路的手下抓住,“投桥上石栏以死”。寇彦卿赶快“见太祖自首”,朱温想保护他,“诏彦卿以钱偿现家以赎罪”,赔钱了事。但御史司宪崔沂不答应,“劾奏彦卿,请论如法”。朱温没办法,只得将寇彦卿降级、左迁。《唐律疏议》所云“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就是官员的职务行为出问题了。但需要厘清的是,公事失错,是说“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跟职务犯罪还不是一回事。并且,自觉举和自首也有区别,“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自首则属于“知人将告”的被动坦白行为,刘川生的行为正庶几近之。

  有媒体统计,刘川生是今年落马的第14只“老虎”,是继青海省检察院原检察长蒙永山之后,第二只自首的“老虎”。《书·太甲中》云:“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这句话本是商朝国君太甲用来痛悔过失,引咎自责。《孟子·公孙丑上》引用之,易“逭”为“活”,意思全变,与“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同义,刘川生等又庶几近之了。(田东江)